(原标题:绥中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本报讯 近日,绥中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据悉,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7年9月某日在行走过程中被机动车驾驶人梅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无责任,机动车司机梅某负全责。绥中县法院一审判决冯某合理经济损失32万余元,由被告人机动车投保人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偿。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冯某伤残等级过高、误工期限过长,拒绝支付赔偿金,并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进行到执行阶段,申请人冯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绥中县法院执行局马上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某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否则将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迫于压力,某保险公司将32万余元赔偿金亲自交付给申请人冯某。本案顺利执结。(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