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企老板拒不偿还21.5万购货款 被依法扣划)
本报讯(李启元 杜莹记者王淼)建筑公司老板因拒绝给付购货款,引发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将该建筑公司外包工程中的一笔质押金21.5万元冻结并予以扣划,维护了另一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邢某是某房地产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与鞍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24万余元。合同规定,由电器制造公司把价值24余万元的配电柜等货物,按合同约定运到合同履行地内,并于当年10月由供货方完成安装调试和指导。建筑公司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但该建筑公司在给付货款上却打了折扣,只给付了3万元,尚欠21.5万元。之后,一直借故拒绝偿还。电器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许某只好向法院诉求,要求被告人邢某履行偿还义务。
黑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配电设施形成的买卖合同客观存在,被告欠货款21.5万元属实,在原告催要后理应及时偿还,其拒不偿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1.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后,被告邢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邢某仍置若罔闻。2019年1月12日,法院查控发现,邢某经营的公司在锦州某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有一笔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于是,立即依法冻结,并将21.5万货款及利息成功扣划到原告许某为法人代表的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