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沈阳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榜影响招投标等)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婷婷报道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5种情形,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近日,沈阳市人社局出台《沈阳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细则(暂行)》,保障农民工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及监管责任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这5种行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应实施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对“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加大监管力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积极推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纳入沈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到用人单位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市信用中心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及时更新、维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限制其申请中央、省预算内资金。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行为,期满后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行为,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发生拖欠行为,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