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央和省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给补助)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提出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指导下由各市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改革方案》规定,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比例分档分担办法执行。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财政事权,由省或市承担支出责任。市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