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控制三公经费规模 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我省要求,不得超范围和标准接待,或者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和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国外境外培训。
我省发布《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6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提出,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此项支出。
禁止超规模、超标准
建设办公用房
在资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和处置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审批程序,禁止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或者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超过核定面积、闲置、因新建、调整和机关撤并等原因腾退等情形,相关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公务用车
定点保险维修加油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状况,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小型维修,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对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全等原因确需大中型维修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统筹大中型维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对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标准、购置经费和采购配备实行统一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购置经费,购置经费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登记、指定停放、封存停驶、公务标识等管理制度,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
控制因公出国人员数量
及停留时间
在服务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服务,合理建设和配置后勤服务设施,共享共用后勤服务资源,政府部门不得重复建设和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机关事务管理职能与后勤服务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后勤服务,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承接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物业、食堂餐饮、会议服务等后勤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择社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及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范围和标准接待,或者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和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国(境)外培训。
违规涉嫌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规定配置、使用、处置机关资产,违反规定建设、维修办公用房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或者拒交应腾退办公用房,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