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别人家的小区!】抚顺金水岸小区给业主“发红包” 钱是从这来…)
1月16日,记者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消息:“从来都是小区业主交物业费,这个小区物业却给业主发钱了,这在抚顺还是头一次听说!”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来到朋友圈中提到的顺城区金水岸小区,经过核实,确定确有其事。
据了解,1月13日一早,金水岸小区每位住户的门上都被贴上了一张意见函,大致内容为:2018年金水岸小区公共区域部分收益50.10万元。参照有关协议以国内相关法院对公共收益判例和住建部对公共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公共收益的30%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剩下的70%(即35.07万元)归全体业主支配。意见函下边附有计算分配的方法和征求业主对公共收益使用方法的意见选项。该收益可以用抵减物业费、发放春节红包等方式交付到业主手上。
对于这件事,家住金水岸小区的居民张女士说:“这是件好事,一开始看见门上贴的还不敢相信呢,业主们当然欢迎物业这么做,希望物业能够尽快落实到位。”负责金水岸小区物业管理的抚顺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权鹏表示:“我们至诚物业公司,本着服务业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对小区的公共收益的支配方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做到公平分配,业主满意,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将对公共收益分配公示于业主,让每一位业主心中都有一笔‘明白账’。”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市民想问,什么是公共收益?为什么我居住的小区从来没有过公共收益发红包抵物业费的事呢?
小区公共收益,是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有以下几种:1、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交纳的停车费;2、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广告费;3、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出租费;4、其他应当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收入。
这些公共收益归谁所有,具体怎么划分?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同意。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记者走访市内多个小区发现,发现很多已入住的小区都有不少“看得见”的公共收益,比如电梯和楼道广告收入、公共区域停车费收入、小区展位、公共场所租金收入等,却很少主动公开公共收益,由于很多业主并不了解公共收益的概念,让公共收益成为物业公司的一笔“糊涂账”甚至是“隐形收益”。当然,部分老旧小区或公共区域狭小的小区因为自身条件问题不产生公共收益。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发展,我市现代化住宅小区越来越多,环境越来越好,物业费与公共收益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应当当好“管家”职责,精打细算、开源节流。而业主们也应当关注自己的生活环境,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