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当事人被判拘役罚5000元)
韩某,1974年出生,住在兴城市某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被逮捕。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城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在兴城市白塔集市路段与石某驾驶的辽P85×××号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韩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韩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319毫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侦破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审核记录、兴公交认字[2018]第01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9毫克/100毫升,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五)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