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换热站的水泵震动,产生的噪声影响上面的旅社经营。旅社称换热站所属的房产开发公司一直未整改,多次获赔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经营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房屋开发公司再赔偿两个供暖期的经营损失6万余元。
李某是辽宁一家旅社个体业主,其称,由于旅社下方的地下室为该小区供暖系统换热站,供暖期间换热站水泵震动所产生的噪声对旅社的经营产生影响。李某曾以换热站供暖期噪声超标造成其经营损失为由多次提起诉讼,要求换热站所属的房屋开发公司赔偿各供暖期间的经营损失。
2013年的诉讼中,应李某申请,经评估结论为李某经营的旅社2011年和2012年两个供暖期,因噪声污染造成的营业损失评估值为128760元。该评估报告将噪声污染影响客房出租率确定为100%,法院酌情确定为30%并判决房屋开发公司赔偿李某在2012年4月5日前两个取暖期因噪声污染造成的经营损失63266元。
2018年,李某再次将房屋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称至今未对泵站进行整改,其从2009年起多次向法院起诉。最近一次经法院判决,房屋开发公司被判给付2016年4月5日前两个供暖期间给其造成的经营损失63266元。因此,要求赔偿2016年、2017年两个供暖期因噪音超标给其造成的经营损失63266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屋开发公司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称长期以来李某因为噪声污染问题多次到法院起诉,他们在足额赔偿李某的前提下已经对地下泵站存在的噪声污染进行了数次整改,现在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所以应驳回李某的请求。
法院经查,就李某与房屋开发公司的噪声污染纠纷,此前曾有5个民事判决,均认定房屋开发公司存在侵权的事实,这些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截至本次庭审,房屋开发公司并未对换热站采取整改措施。
本次诉讼中,房屋开发公司对李某主张的两个供暖期经营损失数额为63266元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认定,房屋开发公司确实存在噪声污染的侵权事实,现房屋开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涉案换热站进行整改,使得换热站产生的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所以对房屋开发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因房屋开发公司对李某主张的两个供暖期经营损失数额63266元没有异议,所以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房屋开发公司赔偿李某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两个供暖期的经营损失63266元。